张某1、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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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321号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某;张某2;朱某某;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某、张某2、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某、张某2、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8日起以月利率12.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的利息,期内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起以月利率8.1‰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止,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7日起以月利率12.15‰计算至2020年9月7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费2253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存款1141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253元后剩余111847元给申请执行人兑现完毕;被执行人张某再偿还9112.71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253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某1、张某某、张某2、朱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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