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星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2执12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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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02执12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易星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易星云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2执128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易星云,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易星云罚金一案,本院(2020)桂06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星云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37845元(其中:罚金25000元、退赔被害人卢月贤1000元、退赔被害人毛人禾4218元、退赔被害人罗安康3828元、退赔被害人王学慧37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易星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784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皮祀昭审判员 黄元艺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玉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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