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凤英、蔡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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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79号案件名称
柴凤英、蔡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柴凤英;蔡文跃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柴凤英,女,甘肃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蔡文跃,男,甘肃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柴凤英与被执行人蔡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7月2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凤英于2021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凤英与被执行人蔡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文跃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结束,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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