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善、李耀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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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128号案件名称
李生善、李耀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生善;李耀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128号原告:李生善,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耀刚,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原告李生善与被告李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生善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现原告李生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生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0元,由李生善负担。 审判员 祝甲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祥书记员 马银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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