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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善、李耀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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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128号
  • 案件名称

    李生善、李耀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生善;李耀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128号原告:李生善,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耀刚,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原告李生善与被告李耀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生善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现原告李生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生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0元,由李生善负担。        审判员    祝甲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祥书记员    马银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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