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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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21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鸿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鸿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2101号之一被执行人:张鸿军,男性,1972年01月02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张鸿军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鸿军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明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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