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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2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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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21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鸿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鸿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2101号之一被执行人:张鸿军,男性,1972年01月02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张鸿军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鸿军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明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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