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毅、郝勤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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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282号案件名称
徐欣毅、郝勤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欣毅;郝勤芳;徐万强;赵福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282号原告:赵福旺,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7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徐万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郝勤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0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被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2008年5月20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赵福旺与徐万强、郝勤芳、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旺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赵福旺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金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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