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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毅、郝勤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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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282号
  • 案件名称

    徐欣毅、郝勤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欣毅;郝勤芳;徐万强;赵福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282号原告:赵福旺,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27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徐万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郝勤芳,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2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涛,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20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被告:徐某某,女,汉族,生于2008年5月20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赵福旺与徐万强、郝勤芳、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旺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赵福旺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金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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