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勇、王藉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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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65号案件名称
唐勇、王藉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勇;王藉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唐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藉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勇与被执行人王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藉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勇XX万元,被执行人王藉国于2021年8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勇XX万元,余款XX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唐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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