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国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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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304号案件名称
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国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国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304号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西外环与许禹路交叉口西两公里崔代张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广磊,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鸿昌,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国申,男,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鼎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哲书 记 员 宋汶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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