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玲、张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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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784号案件名称
马玲、张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玲;张明生;李国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784号申请执行人:马玲,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2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张明生,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被执行人:李国付,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马玲与李国付、张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张明生归还马玲借款本金28000元,张明生自2019年6月28日起,于每月28日之前等额支付马玲借款本金2000元至款清之日止。如逾期两期下余借款则视为全部到齐债务,马玲可要求张明生支付下余全部本金,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月息一分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李国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国付、张明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名下有零星存款。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上述存款5681.35元,扣缴执行费160元后余5521.35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玲。2、查明被执行人张明生名下所有豫R769K0本田牌机动车一辆,本院的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本次执行过程中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名下在河南省南召县辖区内无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四、本院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马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国付、张明生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东宏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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