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文利、刘瑞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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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特244号案件名称
谈文利、刘瑞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谈文利;刘瑞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特244号申请人:谈文利,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刘瑞兰,女,193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业用呢厂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谈文霞(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谈文利申请认定刘瑞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谈文利称,申请事项: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今年83岁,常年患病,多次住院治疗,医院诊断: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严重脑萎缩等疾病。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认识障碍,无法表达个人意见。为保障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刘瑞兰未到庭参加庭审。代理人谈文霞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刘瑞兰,女。193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工业用呢厂退休工人,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女。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10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津津实[2021]精神病鉴字第4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瑞兰目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21]精神病鉴字第4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瑞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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