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蒋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546号案件名称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蒋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蒋广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546号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花园10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9738033X0。法定代表人:王**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广波,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先进、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5883号 下一篇 王胜润、陈凤波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