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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蒋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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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546号
  • 案件名称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蒋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蒋广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546号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花园10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9738033X0。法定代表人:王**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广波,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台县顺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雪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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