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延艳、大连市沙河口区彩蒂优尔语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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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820号案件名称
尹延艳、大连市沙河口区彩蒂优尔语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尹延艳;大连市沙河口区彩蒂优尔语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820号原告:尹延艳,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彩蒂优尔语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669号2层4号(千盛百货和平广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ELPL24。法定代表人:王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礼,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延艳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彩蒂优尔语言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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