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当应、吉学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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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案件名称
刘当应、吉学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当应;吉学田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本院对原告刘当应与被告吉学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组织部分:“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审判员 罗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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