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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当应、吉学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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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
  • 案件名称

    刘当应、吉学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当应;吉学田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本院对原告刘当应与被告吉学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502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中审判组织部分:“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审判员  罗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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