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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华全、贵州开阳珍硒瀚宝富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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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078号
  • 案件名称

    游华全、贵州开阳珍硒瀚宝富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游华全;贵州开阳珍硒瀚宝富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078号申请人游华全,男,汉族,住开阳县。被执行人贵州开阳珍硒瀚宝富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HLBJN71,原所在地开阳县城关镇麒龙广场13栋20楼,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执行董事。申请人游华全与被执行人贵州开阳珍硒瀚宝富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经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和房屋、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义务;现已处于停业状态。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资金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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