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志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95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志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志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50号原告: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站前北侧(上邦上品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艳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薛志达,男,1999年10月29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上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卢洪伟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禹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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