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义、乔如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229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2296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伟义、乔如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熊伟义;乔如学;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2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伟义,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乔如学、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陶子河路皖北建材大市场B区9栋9号。被执行人: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城元亨大厦2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3。法定代表人:闫龙林。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熊伟义与乔如学、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19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的查询方法到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乔如学、安徽元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及微信予以冻结扣划,已扣划被执行人乔如学4891元。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乔如学进行司法拘留,但乔如学仍未还款。申请执行人熊伟义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乔如学名下房产。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振业、苏彩荣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5983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邸亮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