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松、乔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异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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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异122号案件名称
陈建松、乔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建松;乔西;乔文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异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松,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乔西,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第三人:乔文卿,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陈建松与乔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松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乔文卿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9月10日举行了听证,本院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承诺如被执行人乔西违约,自愿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乔西称,同意追加。第三人乔文卿称,不同意,应该由乔西偿还。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建松与被执行人乔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9民特184号民事裁定书,因乔西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建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1日在本院主持下,本案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本案执行标的共计30000元,乔西已还款145元,剩余案款29855元于2021年8月21日前给付完毕;2、如乔西未在2021年8月21日前结清案款,保证人乔文卿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自愿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3、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乔西承担。各方当事人在均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另查明,在上述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未偿还款项。本院认为,在该案执行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承诺在乔西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自愿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现陈建松申请追加第三人乔文卿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乔文卿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杨松坡人民陪审员 赵灵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梅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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