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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安、李积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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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4348号
  • 案件名称

    张炳安、李积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炳安;李积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4348号原告:张炳安,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青,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原告张炳安姐夫。        被告:李积国,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张炳安诉被告李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炳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请求撤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炳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云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丽云书记员    山成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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