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轩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92民初39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民初3996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轩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轩锋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92民初399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负责人:郜士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萍,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靖,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锋,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轩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萍、被告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车损等共1195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3日,案外人张伟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711公里东半幅时,追尾案外人闫鹏驾驶的豫A×××××号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后被告轩锋驾驶豫A×××××号车辆与闫鹏驾驶的豫A×××××号轿车再次追尾,发生第二次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张伟、被告轩锋分别承担第一次、第二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张伟的豫A×××××号车辆在原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经被告保险人申请,原告方依照保险合同,向张伟支付修车款20959元。案外人张伟出具机动车索赔权益转让书,原告平安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向被告轩锋追偿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被告轩锋辩称,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原告协商,当时双方已经私下和解,被告所在车辆保险公司的2000元也已支付给案外人张伟。现该事故已过去5年,期间无一人向其主张过权利,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3日,案外人张伟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711公里东半幅时,追尾案外人闫鹏驾驶的豫A×××××号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后被告轩锋驾驶豫A×××××号车辆与闫鹏驾驶的豫A×××××号轿车再次追尾,发生第二次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张伟、被告轩锋分别承担第一次、第二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张伟的豫A×××××号车辆在原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2016年2月13日,原告为其承保车辆豫A×××××号车辆定损为20959元。经被告保险人申请,原告方于2016年3月15日依照保险合同,向张伟支付修车款11959元。案外人张伟出具机动车索赔权益转让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已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保险人张伟支付了保险赔偿金,直至2021年才向被告主张权利,其又未向本院提交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证据,被告关于原告诉求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代偿的车损1195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一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国嵩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446号之二 下一篇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丽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