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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堂、康秉东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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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650号
  • 案件名称

    赵海堂、康秉东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海堂;康秉东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650号 原告:康秉东,男,汉族,1985年2月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赵海棠,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生,河南省濮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秉东与被告赵海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秉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秉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景  会审  判  员   乔  正  文人民陪审员   武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强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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