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珝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3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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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3046号案件名称
西安珝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珝瑞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国梁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3046号 原告:王国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珝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亮亮。被告: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被告:西安市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亮亮。原告王国梁与被告西安珝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珝瑞公司)、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达公司)、西安市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郅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其交付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商铺房屋及车位2个;2、三被告协助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协助其办理剩余房款按揭贷款手续;3、被告珝瑞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费,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为28.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8日,其与获得富瑞达酒店销售授权的被告珝瑞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郅辉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一套,建筑面积166.71平方米,2019年4月30日交房。因被告富瑞达公司未向被告郅辉公司交清购房款,故合同中载明的出卖人为被告郅辉公司。2018年10月31日,其向被告珝瑞公司支付诚意金30万元,2018年11月18日向被告珝瑞公司支付首付购房款2792334元。2018年11月24日,其与被告珝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赠送其车位2个。三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及车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协商未果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23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彦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茁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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