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震、志丹县宏源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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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614号案件名称
白震、志丹县宏源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白震;志丹县宏源大酒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 1614号 原告:志丹县XX酒店,住所地志丹县,经营者:刘陆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25MA6YG4WC9Q。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震,男,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志丹县XX酒店与被告白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志丹县XX酒店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XX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交纳319元,由原告志丹县XX酒店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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