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强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得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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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44号案件名称
毕节强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得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毕节强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得洋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强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安路174-2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得洋,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毕节强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得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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