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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拴、柯玉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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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374号
  • 案件名称

    朱长拴、柯玉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长拴;柯玉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拴,男,1986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柯玉国,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长拴与被执行人柯玉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朱长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0000元,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柯玉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的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柯玉国银行金融存款及其他支付系统财付通、京东、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工商、车辆登记。本院到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柯玉国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柯玉国车辆信息;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邻居,了解了其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显示,柯玉国银行账户有存款294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于申请执行人。2、本院依法扣留柯玉国执行款10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已被申请执行人朱长拴领取。3、车辆登记机关反馈显示,柯玉国名下登记有牌照为陕GFXXXX号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注册于2010年,至今已使用十年,车辆残值不大,无变现必要。4、不动产登记机关回函显示,柯玉国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白河县西营镇新建村三组不动产证号为2013-1XXXX号房屋一栋,该房屋已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5、工商登记机关回函显示,柯玉国名下无工商登记。6、经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当地负债较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系统查询,柯玉国在本院尚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能力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柯玉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长拴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释了柯玉国暂无法执行的原因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管理措施。朱长拴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柯玉国可认定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柯玉国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人朱长拴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柯玉国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成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孝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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