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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娜、河南恒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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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318号
  • 案件名称

    赵娜、河南恒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娜;河南恒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徐玉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318号原告:赵娜,女,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森磊,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12号楼18层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18948J。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被告:徐玉涛,男,生于1987年3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赵娜与被告河南恒鑫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恒鑫劳务公司)、徐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森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鑫劳务公司、徐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5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有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以此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应当支付的货款17650元,综合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且被告未出庭提出抗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65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65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予给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可要求被告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玉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娜货款17650元及该款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玉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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