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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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102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102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柳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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