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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云伟、王大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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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667号
  • 案件名称

    池云伟、王大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池云伟;王大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667号原告:池云伟,1999年8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创,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池云伟与被告王大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池云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池云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池云伟负担。审 判 员 唐恒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九凤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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