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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学胜、闫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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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445号
  • 案件名称

    洪学胜、闫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洪学胜;闫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洪学胜,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闫臣,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学胜与被执行人闫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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