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学胜、闫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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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445号案件名称
洪学胜、闫臣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洪学胜;闫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洪学胜,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闫臣,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学胜与被执行人闫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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