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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延斌、严家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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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253号
  • 案件名称

    祁延斌、严家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祁延斌;严家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祁延斌,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祁岩军,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州区,系祁延斌弟弟。委托代理人:李铁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系祁延斌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严家龙,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祁延斌与被执行人严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严家龙偿还原告祁延斌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严家龙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延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祁延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严家龙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家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严家龙名下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该房产已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2021)甘0702执保6号案件依法查封,查封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本案暂无法处置该房产。4.2020年4月19日,我院对被执行人严家龙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6.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严家龙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7.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祁延斌委托代理人李铁军,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2900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029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体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丁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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