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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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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00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少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005号原告: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彭展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钦,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男。被告: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莉萍。被告:吕少波,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约定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计912元,保全费830元,共计1,742元,由原告上海领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敏华书记员  王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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