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梅、张海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8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815号案件名称
冯军梅、张海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冯军梅;张海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冯军梅,女。被执行人:张海兵,男。申请执行人冯军梅与被执行人张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陕06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海兵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军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海兵向申请执行人冯军梅清偿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受理费500元,经网络查询系统反馈及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兵名下有小型客车,申请执行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我院,表示该车辆已出售,无需法院处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兵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海兵名下除出售的小型客车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冯军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海兵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冯军梅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海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兵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冯军梅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兵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李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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