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素芹、王国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9执18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829执1896号案件名称
田素芹、王国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田素芹;王国立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9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田素芹,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王国立,男,1961年06月16日出生,居民,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72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本案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贤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