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湖南X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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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916号案件名称
刘X、湖南X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X;湖南X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916号原告:刘X,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湖南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肖丽君。原告刘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1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对被告的债权,案件作为债权转让后的合同纠纷不能以受让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故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并已将案件受理费退还给了原告。本院收到受移送案件后,于2021年9月23日登记立案,原告以本案已经另案起诉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前,于2021年8月25日以同一案件事实分两案在本院对被告提起了诉讼,案号分别为(2021)湘0903民初4352号、(2021)湘0903民初4353号,现原告以移送案件已经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湖南X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颜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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