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艳、周克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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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40号案件名称
吴高艳、周克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高艳;周克喜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40号原告:吴高艳,女,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被告:周克喜,女,,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吴高艳诉被告周克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高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高艳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吴高艳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唐 乐 校对责任人:谢 玲 慧 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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