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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与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3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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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3006号
  • 案件名称

    李慧与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慧;戴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3006号原告:李慧,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晓,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思静,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斌,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原告李慧与被告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慧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相继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交付多笔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向原告返还部分欠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以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为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前一年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内。对此,原告提供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办事处龙沟管理小组出具的证明,首先,该小组并非出具居住证明的有权机构;其次,该证明形式要件不符合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的法律规定;最后,该证明内容也与原告陈述的起诉前一年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在本院给予补正期限内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前一年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因此本案应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 伶书记员 戈赛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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