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寸娟、张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58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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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588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寸娟、张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寸娟;张战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5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寸娟,女,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张战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寸娟与张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张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寸娟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该笔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26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546元由被告张战勇负担。”由于被告张战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6日原告张寸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战勇银行存款8,685.95元和住房公积金2,800元共计11,485.9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张寸娟兑现执行案款10,392.95元和缴纳执行费1,093元。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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