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艮山、彭少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0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041号
  • 案件名称

    白艮山、彭少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白艮山;彭少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白艮山,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彭少聪,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白艮山与彭少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艮山依照(2020)内06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少聪履行案件款12668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85%的1.5倍计算),给付诉讼费2834.00元、执行费1800.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彭少聪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10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少聪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6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少聪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彭少聪无银行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少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4、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白艮山,申请执行人白艮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彭少聪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彭少聪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彭少聪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来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