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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4执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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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4执5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4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7286001643。负责人:孙胜晖,主任。被执行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园金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71010388。法定代表人:孙立博。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11542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304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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