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泰安加油站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723民初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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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156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泰安加油站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泰安加油站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723民初2156号原告:乾安县泰安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虞淑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淑梅,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东,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泰安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加油站)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加油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淑梅,被告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1890元。事实与理由:截止2016年4月,被告欠原告加油费用51890元,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索要,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欠款51890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联通公司辩称,经了解诉讼请求我公司表示认可,此部分油款为生产用车使用,大概是2016年4月份以前的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联通公司生产用车在泰安加油站加油,2016年4月25日,经双方结算,联通公司欠泰安加油站加油款51890元,联通公司为泰安加油站出具欠据一枚。后经泰安加油站索要,联通公司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联通公司在联通公司为生产用车加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泰安加油站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付货的义务,联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泰安加油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乾安县泰安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款51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乾安县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垚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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