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可明、周六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10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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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1044号之一案件名称
钱可明、周六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钱可明;周六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可明,男,1970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周六一,男,1961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钱可明与被执行人周六一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钱可明依据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302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六一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六一名下未登记房屋、土地、公积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六一账户(冻结到期日为1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申请导致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传统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周六一下落。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周六一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钱可明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六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到位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钱可明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钱可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廖梦姣审 判 员 姚超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甘幸福书 记 员 汪 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可明,男,1970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周六一,男,1961年03月0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钱可明与被执行人周六一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钱可明依据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3022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六一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六一名下未登记房屋、土地、公积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六一账户(冻结到期日为1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冻结查封申请导致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传统调查,查找被执行人周六一下落。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周六一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钱可明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六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到位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钱可明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钱可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廖梦姣审 判 员 姚超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甘幸福书 记 员 汪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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