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松强、江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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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03号案件名称
舒松强、江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舒松强;江阳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03号原告:舒松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江阳军,男,1989年6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舒松强与被告江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舒松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松强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舒松强负担。审 判 员 唐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袁晓丽书 记 员 王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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