蹇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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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64号之二案件名称
蹇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蹇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蹇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蹇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蹇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蹇某某偿还借款本息3720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尚不足以履行全部案件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将其账户余额9000元予以划拨。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其名下包含工资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在领取9000元案件款后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余额足以履行剩余案件义务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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