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秋生、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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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812号案件名称
沈秋生、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沈秋生;洪伟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沈秋生,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执行人:洪伟,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沈秋生与被执行人洪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秋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洪伟赔偿申请执行人沈秋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32898.34元。本案执行费393.48元由被执行人洪伟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洪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洪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洪伟名下无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洪伟银行存款2200元。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2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洪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洪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秋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洪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8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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