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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2执20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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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192执20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庆庆;谢丽莎;张欢;张一铎;张海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20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负责人:孟玲虎,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老张庄村西/div>法定代表人:申艳霞。被执行人张庆庆,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谢丽莎,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欢,女,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张一铎,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海荣,女,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庆庆、谢丽莎、张欢、张一铎、张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6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94630.1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庆庆、张欢、张一铎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庆庆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谢丽莎、张海荣对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各自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四、被执行人张庆庆名下位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产权证号:X京房房权证朝字第**)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五、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委托被执行人张欢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七、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庆庆、谢丽莎、张欢、张一铎、张海荣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当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昌润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庆庆、谢丽莎、张欢、张一铎、张海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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