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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军、马桂芬等杨志学、马新萍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终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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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900号
  • 案件名称

    马新军、马桂芬等杨志学、马新萍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新军;马桂芬;杨志学;马新萍
  • 案件缘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军,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芬,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学,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审被告:马新萍,女,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上诉人马桂芬、马新军因与被上诉人杨志学、原审被告马新萍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桂芬、马新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1.2020年9月,因上诉人家的卫生间因防水做的不好,再加上水的无孔不入的特性,导致有一部分水渗透到了楼下被上诉人的墙顶,造成被上诉人家的房屋过水受潮,并濡湿了被上诉人家的几块墙皮。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认为,修复案涉墙皮几百元就可以完成,而被上诉人狮子大张口向上诉人主张几千元。2.上诉人怀疑被上诉人在鉴定时也存在猫腻,很有可能存在被上诉人和鉴定部门恶意串通的行为。        杨志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495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000元、公证费940元,以上合计789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志学、马新军、马桂芬为相邻关系,马新军与妻子马桂芬租住在其马新萍位于呼图壁县四季花城小区X三单元X室,杨志学居住在马新军、马桂芬楼下,马新军、马桂芬的房屋因漏水,导致杨志学房屋受损。杨志学于2020年9月4日向呼图壁县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呼图壁县四季花城小区X三单元X室房屋多出起皮、墙皮脱落并泛黄,洗手间置物架木板开裂等试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呼图壁县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呼证字第0240号公证书,杨志学支出公证费600元。呼图壁县杨志学的房屋损失经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新锦价评字(2020)第20号呼图壁县四季花城小区X三单元X室内装修等损失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室内装饰等维修费用价值为4959元。杨志学支出鉴定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马新军、马桂芬房屋漏水导致杨志学的房屋受损,马新军、马桂芬对其房屋被漏水的事实认可,该房屋系马新军、马桂芬共同租住,马新军、马桂芬应对其室内的设施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新军、马桂芬租住的房屋室内漏水导致杨志学的房屋受损,马新军、马桂芬应承担赔偿责任。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依据公证书等作出的新锦价评字(2020)第20号呼图壁县四季花城小区X三单元X室内受损装饰维修费用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受损装饰维修费用的价值为4959元。该鉴定符合客观实际,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对杨志学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杨志学主张的鉴定费2000元,公证费600元系必需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杨志学主张的公证费中其中340元,系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系必需支出的费用,但费用过高,一审法院酌定100元。马新军关于维修费用过高的抗辩主张,因未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马新军关于该房屋的房主马新萍不应当承担责任,因马新萍虽系案涉房屋的房主,但在本案中不属于造成杨志学房屋损失的侵权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马新军、马桂芬应赔偿杨志学房屋装饰维修费用4959元,公证费600元,鉴定费210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7659元。判决:一、马新军、马桂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志学赔偿房屋装饰维修费用4959元;二、马新军、马桂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志学支付公证费600元、鉴定费2000元、其他费用100元;三、马新萍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杨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主张的墙面修复等费用是否过高?2.新锦价评字(2020)第20号呼图壁县四季花城小区X三单元X室内受损装饰维修费用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家中漏水造成被上诉人房屋墙面等受损,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修复房屋等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作出新锦价评字(2020)第20号呼图壁县四季花城小区X三单元X室内受损装饰维修费用价值评估报告的新疆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系具备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价格评估人员系具备价格评估资质的鉴证师,价格评估过程并无违法之处,故该价格评估报告合法。上诉人提出鉴定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上诉意见,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将上述价值评估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修复费用过高的意见,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马新军、马桂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新军、马桂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洪彪审判员    闫旭审判员    董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丽丽书记员    孙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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