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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与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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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45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与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452号原告: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卢相光。原告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光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增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常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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