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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战、王思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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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184号
  • 案件名称

    刘东战、王思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东战;王思文;徐艳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184号原告:刘东战,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思文,男,汉族,1980年04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徐艳丽,女,汉族,1977年08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战诉被告王思文、徐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艳丽、王思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未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战撤回对王思文、徐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东战承担。审判员  程安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治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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