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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6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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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6468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永;李海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6468号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1甲6号3门。法定代表人:高雅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瑞,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长永,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李海英,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永、李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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