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吴照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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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81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吴照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吴照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81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5310G。法定代表人:何浩被执行人:吴照峰,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照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照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照峰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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