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雪鹏、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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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555号案件名称
闫雪鹏、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闫雪鹏;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民初555号 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6655242N法定代表人:张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系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闫雪鹏,男,汉族,1976年0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雪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闫雪鹏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闫雪鹏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 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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